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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
特别提示: 为维护双方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网通")与客户就电信业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四川网通以通信网络与设施向客户提供其所选择的服务,客户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接受服务。 第二条 业务登记 2.1 客户进行业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2.1.1 个人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士兵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1.2 单位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企业代码证原件或其他注册登记证照资料,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单位介绍信或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2 客户使用客户密码通过10060 号、网上服务中心、自助服务终端等登记业务时,可以不提供2.1 中的资料,另有约定除外。 2.3 客户注册登记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应按四川网通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或者持有效证件办理预付方式的业务。 第三条 客户资料 3.1 客户登记办理业务时,应向四川网通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四川网通。 3.2 四川网通对客户资料依法保密,但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四川网通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3.3 客户密码是客户的重要资料,客户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注意保密。客户密码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挂失。非因四川网通原因造成的客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获取造成的损失,四川网通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业务使用 4.1 客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四川网通提供的各类电信业务,有权自主选择取得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 4.2 客户使用电信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4.3 未经四川网通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客户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对四川网通不发生法律效力。 4.4 本协议终止后,四川网通有权收回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在一定期限后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 第五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5.1 四川网通按照依法确定的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电信费用,客户应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5.2 根据选择的电信业务种类,客户按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除特殊约定外,后付费方式下客户按月支付费用,每月(8)日至月末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预付费方式下客户需预存金额,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客户拟使用的业务费用时,需及时充值。 5.3 客户如选择或终止银行托收、银行代扣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时,需到银行等托收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5.4 客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四川网通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5.5 客户在欠费情况下,应补交欠费和相应的违约金后才能办理其它业务,包括但不仅限于新增业务、与该欠费业务无关但用户已经在使用的其他业务的变更。 5.6 如遇国家或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调整电信费用标准的,自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服务质量与客户服务 6.1 四川网通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客户提供服务。 6.2 四川网通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交费规定等内容。 6.3 四川网通通过10060 号客户服务热线、营业厅等多种渠道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 6.4 四川网通负责其提供的网络及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客户负责自带入网终端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 6.5 四川网通在本协议外以公告等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为客户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中止和解除 7.1 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在交清电信费用后,可以暂停所使用的电信业务,但应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暂停期间的有关费用。 7.2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川网通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收取暂停期间发生的费用: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或无效的;安装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设备的;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对于后付费业务,超过交费期限30 日且经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费的;对于预付费业务,账户余额低于0 元,或超过约定有效期的。 7.3 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在交清相关电信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后,可办理业务注销或过户手续,本协议相应解除。 7.4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川网通可以终止服务并终止本协议:以担保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擅自利用电信业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出现7.2 所述情形,暂停服务超过60 日的。 7.5 客户在电信业务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四川网通可以暂停或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但客户支付电信费用的义务除外),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客户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双方也可采取以下第( )方式解决争议: (1)请求杭州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所争议的事项做出裁判。 第十条 附则 10.1 业务登记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业务登记单内容与上述协议条款内容冲突时,以业务登记单为准。 10.2 四川网通保留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做出调整的权利,但调整时应提前告知客户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10.3 四川网通可以采用电话、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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